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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體育學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

甲、原則

  1. 雖然教練的道德水平和行為屬個人事宜,然而,教練的行為不應影響到體院的形象。
  2. 以下五項原則,乃制訂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共同理念的框架。所有體院教練均須遵守該等原則,並致力在其專業崗位上予以實踐。
  3. 根據《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的涵蓋對象,亦包括其他工作場所使用者,例如實習人員和義工。
     

A:專業能力

工作時,教練必須維持高水平表現,了解本身能力所在和專業範圍。提供服務和應用技術時,必須合乎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和經驗。若涉及仍未有認可專業標準的範疇,教練必須審慎判斷,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保障工作上有關人士。教練應持續進修,以汲取有關工作所需的科學和專業知識。教練應恰當地應用科學、專業、技術和行政資源。

B:良好品格

執行教練工作時,教練務必秉持良好品格,須誠實、公正並尊重他人。闡述或報告個人資歷、服務和訓練方法時,不可提供虛假、誤導或具欺詐成份的資料。教練必須留意本身的信念、價值觀、需要和局限,以及這些因素對工作帶來的影響。可行的話,教練應嘗試讓相關人士知悉教練本身的角色,並因應本身的角色恰當地處事。

C:專業責任

教練應秉持專業品德,了解本身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就本身的行為適當承擔責任,並因應不同運動員的需要採用各種方法。教練應以運動員的福祉為依歸,與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商討、參考相關意見和共同合作。雖然教練的道德水平和行為屬個人事宜,然而,教練的行為不能影響到他們的專業責任或減低公眾對教練專業或教練的信任。教練應留心其他教練的專業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需要,應與其他教練商討,避免出現違反業行為的情況。

D:尊重與尊嚴

教練尊重所有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並需留意文化、個人和角色上的差異,包括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社會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工作時,教練應致力消除任何因上述因素而產生的偏見,及不可在知情下參與或容許不公正的歧視情況發生。

E:關注他人福祉

教練應專業地致力為工作上有關聯人士謀求福祉。進行專業活動時,教練應兼顧運動員和其他參與者的福祉和權利。遇上教練責任與上述關注事項出現分歧,教練應嘗試解決分歧,以負責任的態度避免或減低可能產生的傷害。教練應時刻留心本身與他人的權力差異,不會在維持或結束專業關係時剝削或誤導別人。
 

乙、道德操守標準

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乃建基於以下五個大家同意及必須遵守的道德操守標準範疇。雖然個人行為及私人活動未必跟教練職責有很大關連,但教練應謹記本身是運動員的榜樣,任何被認定為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活動,均會影響整個教學環境。 

1. 一般標準

以下「一般標準」應用於所有教練的專業活動。

1.1 能力範圍(原則 A)

  1. 教練必須根據所接受的教育、培訓或合適的專業經驗,提供屬於能力範圍以內的服務。 
  2. 教練必須先行接受具備相關能力人士所提供的相關課程或研究、訓練及/或諮詢後,方可提供新的訓練方法。
  3. 在某些仍在發展中的範疇,培訓準則仍未確立,教練需要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工作質素,並避免運動員及其他參與者受傷害。
     

1.2 保持專業水準(原則 A)

就本身的體育範疇,教練必須留意現有技術發展和專業資料,並致力保持提高本身的技術水平。 

1.3 專業判斷的基礎(原則 A) 

作出專業判斷或參與專業活動時,教練應根據科研和專業的知識作出決定。 

1.4 解述訓練服務內容和結果(原則 BC) 

為個人、團體或機構提供教練服務時,教練解說時必須採用受眾易於解的語言。提供服務前給予適當資料,讓受眾了解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後講解結果,作出總結。 

1.5 尊重他人(原則 BDE) 

教練應尊重其他與自己有不同價值觀、態度和意見的人士。然而,教練是運動員的導師,應理解就運動員的發展來說,向他們灌輸有關專業操守的價值觀和態度,十分重要。

1.6 防止歧視原則 BCDE) 

  1. 歧視屬法律用語,指基於某人某項受法例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的個人特點而給予較差待遇。歧視分為直接和間接兩類。根據香港法例,歧視個案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包括婚姻及懷孕狀況)及種族歧視。 
    1. 直接歧視指某人基於其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或殘疾狀況,而受到比另一人較差的待遇。 
    2. 間接歧視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份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個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或殘疾狀況的人士不利。 
  2. 教練不得涉及任何歧視行為,無論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該等歧視行為包括因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或社會經濟狀況而作出的歧視行為。
     

1.7 防止性騷擾原則 BCDE)

  1. 一般來說,性騷擾是指受害人或旁觀者視為具侵犯性、侮辱或威嚇的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可以是多次持續或涉及多個範疇的行為,或是單一次重大或嚴重的行為。按法律所訂,性騷擾可分為兩類: 
    1. 濫用職權-指向對方要求性服務,讓對方獲得資源、升遷、獲挑選入圍等。
    2. 敵意環境-指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肢體上、語言或非語言),令周遭環境變得具威嚇性、敵意或侵犯性。
  2. 教練不得對任何個人或團體作出性騷擾。 
  3. 教練應尊重所有涉及性騷擾投訴的有關人士。 
  4. 教練不得因運動員涉及性騷擾投訴,而剝奪其訓練。
     

1.8 防止其他形式的騷擾原則 BCDE) 

  1. 教練不得因個人的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和社會經濟狀況,向工作上有關聯人士作出騷擾、貶低或不敬的行為。 
  2. 進行訓練時,教練及運動員之間難免有身體接觸;教練應確保這些接觸不會被誤解或誤會為不恰當的接觸,並符合有關體育總會就這方面發出的指引。殘疾運動員及易受這方面影響人士的需要,尤其須要顧及。 
     

1.9 避免傷害他人原則 ACE) 

  1. 教練的首要責任,是確保訓練環境的安全。
  2. 教練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對於可預見和難以避免的傷害,應盡量減低所帶來的影響。
     

1.10 優先考慮兒童福利原則 ACE) 

  1. 體院有責任保護所有在其精英培訓系統中受訓的兒童(18歲以下的青年人)。所有兒童均享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殘疾兒童及特別需予保護的兒童,其需要亦須獲得照顧。 
  2. 體院明白虐待兒童是各個社會均存在的問題,而在體院受訓的兒童亦可能在家中、學校或進行體育活動時遭受虐待。體育運動提供一個安全環境,讓受虐兒童重建自尊和自信。在受虐兒童的康復過程中,體育運動擔當極其重要的角色。 
  3. 教練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在體院受訓兒童的心理及人身安全。 
  4. 體院保護兒童政策(CPP),教練如發現任何可能傷害兒童的不當措施或懷疑失當行為,應直接向院長報告。 
     

1.11 避免利益衝突原則 BCE) 

教練的專業判斷及行動可影響別人,因此,他們必須保持警覺,避免個人、財政、社會、機構、政治等因素,引致錯誤地運用本身的影響力。 

1.12 避免濫用職權原則BCE) 

  1. 公職人員獲公眾信任,並獲授以種種權力履行職務。與此同時,公眾期望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和酌情權時,保持忠誠正直、廉潔無私, 並維護公眾利益。公職人員切勿以個人利益凌駕公眾利益。
  2. 有鑒於此,教練應秉公行事,切勿利用公職謀取私利或優待與其有聯繫的機構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許他人利用其公職、職銜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權力,意圖脅迫或誘使他人,包括下屬人員,提供任何利益。 教練不應利用其公職或職銜,而令人有理由相信其個人或其他人的行為或活動是得到體院的批准或贊同。
     

1.13 避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原則 BCE)

  1. 教練如以公職身分作出失當行為,有可能觸犯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如下:
    1. 公職人員; 
    2.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4.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5.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2. 有關的失當行為必須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的公職人員明知自己作出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其行為有違法之嫌。公職人員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將要承擔法律後果。
  3. 簡而言之,該罪行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分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責而作出的失當行為。此外,公職人員的失當行為即使並不涉及受賄,又或他最終沒有獲得任何金錢利益,亦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1.14 個人資料私隱原則 BCE) 

教練應採取合理措施,根據體院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政策,保障員工、運動員及其他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15 保密資料原則 BC)

  1. 教練不得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體院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濫用任何體院資料(例如利用資料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利)。 
  2. 有權接觸或負責掌管該等資料的教練須時刻確保資料安全,防止資料被濫用、在未經授權下披露資料或不當使用資料。 
  3. 教練離職體院後須繼續履行保密責任,不得使用其在位時取得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利用該等資料獲益。
     

1.16 避免多重關係原則 BCE)

  1. 如果教練與運動員或其父母/監護人另行建立個人、專業、財政或其他形式的關係或責任,而這種關係或會影響教練的客觀性,又或妨礙教練有效地履行職務,或對運動員帶來傷害或剝削,則教練應避免答應或建立這種關係或責任。
  2. 如果教練發現由於不能預見的因素,一段可能引致傷害的多重關係已經建立,教練必須以受影響人士的利益為依歸,盡力遵照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所訂,妥善處理。 
  3. 如被要求擔當或會引致衝突的角色,教練必須適當地釐清及調整自己的角色,又或退出有關角色。
     

1.17 避免具剝削成份的關係原則 BCE)

  1. 教練不得剝削運動員及/或由自己督導、評核或有權調控的其他人士。 
  2. 教練不得與運動員及/或由自己督導、評核或間接有權調控的其他人士建立性/愛情關係,因為此類關係或會影響教練的判斷,或引致剝削的情況,並會在隊員間產生不公平的感覺(見第2.3條)。 
     

1.18 下放權力及督導下屬原則 ABCE) 

  1. 教練向所督導的人員及助理下放權責時,必須考慮下屬所接受的教育、培訓或經驗,並合理預期有關人士具有所需能力,獨立或在某程度的督導下,有效承擔職責,完成任務。
  2. 教練為所督導的職員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指導,同時採取合理措施,讓有關人士負責任地、稱職又合乎指引下完成工作。 
     

1.19 向媒體發放訊息原則 ABC) 

教練若透過公開授課、示範、電台、電視或網上節目、現場或預錄製作、印刷或網上文章、郵遞材料或其他媒體提供意見或評論,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有關內容及表達方式合乎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 

1.20 使用體院的資產和資源原則 B、C)

負責或有權取用機構資產(包括資金、財物、資料和知識產權)的教練,只可將資產用於機構業務,並應恪守節儉和講求實效的原則,善用機構資產和資源,包括金錢、財物、貨品或服務。教練嚴禁挪用機構財物或用以謀取私利,否則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 

2. 培訓運動員

2.1 釐訂合作關係原則 ABC)

  1. 教練應盡早與運動員商討並知會運動員相關的訓練事項,例如訓練性質和內容、運動員的目標和期望、監察表現的機制,以及所有其他與訓練有關的事宜。 
  2. 教練應盡力回答運動員提出的問題,避免有關於訓練上的誤解,並應採用運動員能理解的方法,以口頭及/或書面提供有關資料。 
     

2.2 與運動員釐清關係界線(原則 ABCDE)

在精英運動訓練系統當中,運動員是各種關係核心所在,目的在於協助他們發揮體育潛能。在情緒高漲的競技體育環境下,這些關係需有關人士很多時間共同建立。教練的角色關乎與運動員之間的信任、領導和權威。與運動員保持合乎道德和專業要求的關係界線,責任完全在於教練。因此,所有教練必須留心自己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同時與運動員保持適當的關係界線。

  1. 教練不得與現役運動員涉及性/愛情關係。 
  2. 由於與前運動員涉及親密性關係會動搖公眾對教練專業的信任,故教練也不應與前運動員發生親密性關係。 
     

2.3 訓練內容準確並客觀(原則 ABCDE)

  1. 訓練時,教練應提供準確資料,並保持客觀。 
  2. 訓練時,教練應了解到自己對運動員可行使的權力,因此,教練應避免任何貶低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的行為。 
     

2.4 評核運動員的表現原則 ABC)

  1. 教練應建立一套評核運動員表現的適當程序。 
  2. 教練應定期與運動員會晤,評估達成目標的進度,並就如何繼續改善提出建議。 
  3. 教練應根據運動員在既定相關計劃中的表現,評核運動員。 
     

2.5 諮詢及轉介原則 BC) 

教練應知道本身有其限制,故當主動與其他教練諮詢交流,確保不會局限運動員的發展。教練願意因應其專業上認為恰當的情況而作出轉介,以利運動員的發展

2.6 履行承諾原則 B)

教練應採取一切措施,履行對運動員所作的承諾。

2.7 挑選隊員原則 ABC)

教練用以推薦獲甄選隊員的評估、建議、報告和評核論點,均須有專業判斷以及足以恰當並實質地支持其建議的資料和技術,作為依據。

2.8 無禁藥體育原則 BCE)

教練不應容許運動員服用消閒性藥物或提升表現的違禁藥物,並應支持運動員不沾禁藥。

2.9 喝酒和吸煙原則 CE) 

  1. 教練應勸諭運動員在競技場內或祝捷場合不要喝酒和吸煙,同時禁止青少年青運動員喝酒。
  2. 教練不可於培訓期間吸煙或喝酒。
  3. 教練不可在運動員面前吸煙或喝酒。
  4. 教練應禁止體院獎學金運動員吸煙或使用任何非法藥物,並常加監察,確保運動員遵守規定。
     

3. 培訓和督導教練

3.1 設計教練培訓/專業發展計劃原則 AB、C)

負責為其他教練設計培訓/專業發展計劃的教練,必須確保計劃設計完善,提供正確的專業教練培訓,並能符合認證或其他目標所訂要求。

3.2 教練培訓/專業發展計劃內容(原則 ABC) 

a) 負責為其他教練設計培訓/專業發展計劃的教練,必須確保計劃設計完善,提供正確的專業教練培訓,並能符合認證或其他目標所訂要求。 

b) 教練必須確保準確陳述培訓/專業發展計劃資料,不會誤導。 

4. 解決違反專業守則的方法

4.1 熟讀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原則 ABC)

教練應熟讀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以及在工作時的應用方法。遇上違反守則的指控時,教練不得以不認識或不理解任何一條守則,作為辯護理由。

4.2 面對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情況(原則 BC) 

遇上不肯定是否違反體院教練專業道德守則的特殊情況或行為,教練可徵詢其他熟悉守則的教練、體育總會、體院管理層或其他相關機構,尋求正確答案。

4.3 專業守則與機構要求不符原則 BC)

若教練為另一所機構服務,而該機構的要求與體院教練專業守則有所衝突,教練應與雙方釐清衝突的性質,並謀求盡量符合體院教練專業守則的解決方案。

4.4 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非正式解決方法原則 BCE)

若教練相信另一教練違反了專業道德守則,但並未干犯任何運動員的權利及/或安全,教練可嘗試以同僚協作方式提醒相關教練,循非正式方法解決問題。

4.5 舉報違反專業道德守則原則 BCE)

若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情況非常明顯,卻不適宜以4.4段所述的非正式方法解決,又或沒法以上述方法妥善處理,教練可以書面向體院管理層正式匯報。

4.6 以合作態度協助有關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調查原則 BCE)

體院或體育總會進行與專業道德守則相關的調查、程序及提出結案要求時,教練予合作。採取不合作態度即違反專業道德守則。

4.7 不當的投訴原則 BCDE)

教練不應輕率提出旨在傷害當事人而非捍衛公眾利益的違反專業道德守則投訴,亦不應鼓勵他人提出此等投訴。

5. 處理違反專業守則的程序(原則 C)

教練應該明白體院教練專業道德操守則由體院負責執行,任何教練違反守則,體院有權按紀律行動/上訴程序進行紀律處分。

(如上述中文版本因翻譯而有所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