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體育學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
甲、原則
- 雖然員工的道德水平和行為屬個人事宜,然而,員工的行為不應影響到體院的形象。
- 以下五項原則,乃制訂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共同理念的框架。所有體院員工均須遵守該等原則,並致力在其專業崗位上予以實踐。
- 根據《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的涵蓋對象,亦包括其他工作場所使用者,例如實習人員和義工。
A:專業能力
員工必須在其專業範圍內維持高水平表現。
B:良好品格
員工務必秉持良好品格,須誠實、公正並尊重他人,包括同僚、運動員、訪客及持份者等。
C:專業責任
員工應秉持專業品德,了解本身的責任。員工應以為體院的教練及運動員提供專業服務的福祉為依歸;並與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商討、參考相關意見和共同合作。如有需要,應與其他同僚商討,避免出現違反專業操守的情況。
D:尊重與尊嚴
員工尊重所有同僚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並需留意文化、個人和角色上的差異,包括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社會經濟狀況等各方面。 員工不可在知情下參與或容許不公正的歧視情況發生。
E:關注他人福祉
員工應專業地致力為工作上有關聯人士謀求福祉。工作時,員工應兼顧運動員和其他持份者的福祉和權利。
乙、道德操守標準
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乃建基於以下五個大家同意及必須遵守的道德操守標準範疇。雖然個人行為及私人活動未必跟其職責有很大關連,但體院是服務年青人為主的機構,所以員工應謹記在執勤時,應該時刻保持專業操守。
1. 一般標準
以下「一般標準」應用於所有員工的專業活動。
1.1 保持專業水準(原則 A)
就本身的職責範疇,有關員工必須留意現有技術發展和專業資訊,並致力保持及提高本身的技術水平。
1.2 專業判斷的基礎(原則 A)
作出專業判斷或參與專業活動時,有關員工應根據科學和專業的知識作出決定。
1.3 解述專業服務內容和結果(原則 B、C)
為個人、團體或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時,員工解說時必須採用受眾易於理解的語言。提供服務前給予適當資料,讓受眾了解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後講解結果,作出總結。
1.4 尊重他人(原則 B、D、E)
員工應尊重其他與自己有不同價值觀、態度和意見的人士。然而,員工應理解就運動員的發展來說,向他們灌輸有關專業操守的價值觀和態度,十分重要。
1.5 防止歧視(原則 B、C、D、E)
- 歧視屬法律用語,指基於某人某項受法例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的個人特點而給予較差待遇。歧視分為直接和間接兩類。 根據香港法例,歧視個案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包括婚姻及懷孕狀況及種族歧視。
- 直接歧視指某人基於其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或殘疾狀況,而受到比另一人較差的待遇。
- 間接歧視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份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個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或殘疾狀況的人士不利。
- 員工不得涉及任何歧視行為,無論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該等歧視行為包括因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或社會經濟狀況而作出的歧視行為。
1.6 防止性騷擾(原則 B、C、D、E)
- 一般來說,性騷擾是指受害人或旁觀者視為具侵犯性、侮辱或威嚇的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可以是多次持續或涉及多個範疇的行為,或是單一次重大或嚴重的行為。 按法律所訂,性騷擾可分為兩類:
- 濫用職權指向對方要求性服務 , 讓 對方獲得資源、升遷、獲挑選入圍等。
- 敵意環境指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肢體上、語言或非語言),令周遭環境變得具威嚇性、敵意或侵犯性。
- 員工不得對任何個人或團體作出性騷擾。
- 員工應尊重所有涉及性騷擾投訴的有關人士。
- 員工不得因運動員涉及性騷擾投訴,而剝奪其訓練。
1.7 防止其他形式的騷擾(原則B、C、D、E)
- 員工不得因個人的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和社會經濟狀況,向工作上有關聯人士作出騷擾、貶低或不敬的行為。
- 提供專業服務時,員工及運動員之間難免有身體接觸;員工應確保這些接觸不會被誤解或誤會為不恰當的接觸,並符合有關的專業指引。殘疾運動員及易受這方面影響人士的需要,尤其須要顧及。
1.8 避免傷害他人(原則 A、C、E)
- 員工的首要責任,是確保訓練環境的安全。
- 員工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對於可預見和難以避免的傷害,應盡量減低所帶來的影響。
1.9 優先考慮兒童福利(原則 A、C、E)
- 體院有責任保護所有在其精英培訓系統中受訓的兒童(18歲以下的青年人)。所有兒童均享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殘疾兒童及特別需予保護的兒童,其需要亦須獲得照顧。
- 體院明白虐待兒童是各個社會均存在的問題,而在體院受訓的兒童亦可能在家中、學校或進行體育活動時遭受虐待。體育運動提供一個安全環境,讓受虐兒童重建自尊和自信。在受虐兒童的康復過程中,體育運動擔當極其重要的角色。
- 員工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在體院受訓兒童的心理及人身安全。
- 按體院保護兒童政策,員工如發現任何可能傷害兒童的不當措施或懷疑失當行為,應直接向院長報告。
1.10 避免利益衝突(原則 B、C、E)
員工的專業判斷及行動可影響別人,因此,他們必須保持警覺,避免個人、財政、社會、機構、政治等因素,引致錯誤地運用本身的影響力。
1.11 避免濫用職權(原則 B、C、E)
- 公職人員獲公眾信任,並獲授以種種權力履行職務。與此同時,公眾期望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和酌情權時,保持忠誠正直、廉潔無私,並維護公眾利益。公職人員切勿以個人利益凌駕公眾利益。
- 有鑒於此,員工應秉公行事,切勿利用公職謀取私利或優待與其有聯繫的機構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許他人利用其公職、職銜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權力,意圖脅迫或誘使他人,包括下屬,提供任何利益。 員工不應利用其公職或職銜,而令人有理由相信其個人或其他人的行為或活動是得到體院的批准或贊同。
1.12 避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原則 B、C、E)
- 員工如以公職身分作出失當行為,有可能觸犯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如下:
- 公職人員;
-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 有關的失當行為必須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的公職人員明知自己作出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其行為有違法之嫌。公職人員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將要承擔法律後果。
- 簡而言之,該罪行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分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責而作出的失當行為。此外,公職人員的失當行為即使並不涉及受賄,又或他最終沒有獲得任何金錢利益,亦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1.13 個人資料私隱(原則 B、C、E)
員工應採取合理措施,根據體院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政策,保障員工、運動員及其他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1.14 保密資料(原則 B、C)
- 員工不得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體院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濫用任何體院資料(例如利用資料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利)。
- 有權接觸或負責掌管該等資料的員工須時刻確保資料安全,防止資料被濫用、在未經授權下披露資料或不當使用資料。
- 員工離職體院後須繼續履行保密責任,不得使用其在位時取得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利用該等資料獲益。
1.15 避免多重關係(原則 B、C、E)
- 如果員工與運動員或其父母/監護人另行建立個人、專業、財政或其他形式的關係或責任,而這種關係或會影響員工的客觀性,又或妨礙員工有效地履行職務,或對運動員帶來傷害或剝削,又或對體院的形象有負面的影響,則員工應避免答應或建立這種關係或責任。
- 如果員工發現由於不能預見的因素,一段可能引致傷害的多重關係已經建立,員工必須以受影響人士的利益為依歸,盡力遵照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所訂,妥善處理。
1.16 向媒體發放訊息(原則 A、B、C)
員工若透過公開授課、示範、電台、電視或網上節目、現場或預錄製作、印刷或網上文章、郵遞材料或其他媒體提供意見或評論,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 確保有關內容及表達方式合乎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
1.17 使用體院的資產和資源(原則 B、C)
負責或有權取用機構資產(包括資金、財物、資料和知識產權)的員工,只可將資產用於機構業務,並應恪守節儉和講求實效的原則,善用機構資產和資源,包括金錢、財物、貨品或服務。員工嚴禁挪用機構財物或用以謀取私利,否則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2. 支援運動員
2.1 釐訂合作關係(原則 A、B、C)
- 員工應盡早與運動員商討並知會運動員相關的專業服務事項,例如服務性質和內容、運動員的目標和期望,以及所預期的結果。
- 員工應盡力回答運動員提出的問題,避免有關於專業服務上的誤解,並應採用運動員能理解的方法,以口頭及/或書面提供有關資料。
2.2 與運動員釐清關係界線(原則 A、B、C、D、E)
- 在精英運動訓練系統當中,運動員是各種關係核心所在,目的在於協助他們發揮體育潛能。在情緒高漲的競技體育環境下,這些關係需有關人士很多時間共同建立。負責提供支援的員工的角色關乎與運動員之間的信任。與運動員保持合乎道德和專業要求的關係界線,責任完全在於員工。因此,所有員工必須留心自己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同時與運動員保持適當的關係界線。
- 員工不得與現役運動員涉及性/愛情關係。
2.3 支援服務準確並客觀(原則 A、B、C、D、E)
為教練及運動員提供的支援服務時,員工應提供準確資料,並保持客觀。
2.4 徵詢專業意見(原則 B、C)
員工應知道本身的專業範疇,故當主動徵詢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為教練及運動員提供最佳及最正確的資訊。
3. 解決違反專業操守的方法
3.1 熟讀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原則 A、B、C)
員工應熟讀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及在工作時的應用方法。遇上違反操守的指控時,員工不得以不認識或不理解任何一條守則,作為辯護理由。
3.2 面對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情況(原則 B、C)
遇上不肯定是否違反體院員工專業道德守則的特殊情況或行為,員工可徵詢其他熟悉守則的同僚、體院管理層或其他相關機構,尋求正確答案。
3.3 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非正式解決方法(原則 B、C、E)
若員工相信另一同僚違反了專業道德守則,但並未干犯任何運動員的權利及/或安全,員工可嘗試以同僚協作方式提醒相關員工,循非正式方法解決問題。
3.4 舉報違反專業道德守則(原則 B、C、E)
若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情況非常明顯,卻不適宜以3.3段所述的非正式方法解決,又或沒法以上述方法妥善處理,員工可以書面向體院管理層正式匯報。
3.5 以合作態度協助有關違反專業道德守則的調查(原則 B、C、E)
體院進行與專業道德守則相關的調查、程序及提出結案要求時,員工應予以合作。採取不合作態度即違反專業道德守則。
3.6 不當的投訴(原則 B、C、D、E)
員工不應輕率提出旨在傷害當事人而非捍衛公眾利益的專業道德守則投訴,亦不應鼓勵他人提出此等投訴。
4. 處理違反專業操守的程序(原則 C)
員工應該明白體院員工專業道德操守則由體院負責執行,任何員工違反守則,體院有權按紀律行動/上訴程序進行紀律處分。
(如上述中文版本因翻譯而有所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