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會撥款
凡參與教練培訓計劃的體育總會,均有資格就教練培訓活動及教練獎勵計劃申請撥款。
申請的體育總會須為:
- 根據社團或公司條例註冊的非牟利團體;
- 制定有完整的會章;
- 已成立最少三年;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附屬會員;及
- 須委任一位教練總監或負責人協助推展教練培訓計劃。
有興趣之體育總會須向教練培訓部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未來兩年的教練培訓計劃書。
教練培訓活動開支的津助上限,可高至扣除學費或贊助收入後的100%。體育總會每年的撥款總額將於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接獲通知。
若有足夠餘款,體育總會用畢該財政年度撥款總額後,可向教練培訓部申請額外津助。
教練獎勵計劃開支的津助上限可至100%。
認可津助活動
甲. 教練培訓活動
認可津助活動包括與教練培訓有關的課程、研討會及工作坊。下述活動均可申請津助:
- 教練級別評定計劃
- 專項指導員基礎課程
- 第一、第二及第三級運動專項課程(由本地或海外教練/導師執教)
- 教練延續培訓計劃
- 專項教練培訓課程/研討會
- 參與海外的教練培訓課程/研討會
- 特別計劃
- 編製教練培訓教材
乙. 教練獎勵計劃
獲資助項目包括教練之獎勵及與計劃有關之行政費用(資助上限為10,000港元)。
一般程序
體育總會須在活動舉行最少兩星期前向教練培訓部提出資助申請(表格3),並附上該項活動的收支預算詳情。收到的資助申請可最早於活動開展前三個月遞交教練培訓部處理。
申請於下列情況下將不獲處理:
- 逾時提交曾獲撥款之所需文件或退還款項﹔
- 申請資料不全。
體育總會須於補交所需文件或退還款項後,方可再次提出資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