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体育学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
甲、原则
- 虽然教练的道德水平和行为属个人事宜,然而,教练的行为不应影响到体院的形象。
- 以下五项原则,乃制订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共同理念的框架。所有体院教练均须遵守该等原则,并致力在其专业岗位上予以实践。
- 根据《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的涵盖对象,亦包括其他工作场所使用者,例如实习人员和义工。
A:专业能力
工作时,教练必须维持高水平表现,了解本身能力所在和专业范围。提供服务和应用技术时,必须合乎所接受的教育、训练和经验。若涉及仍未有认可专业标准的范畴,教练必须审慎判断,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障工作上有关人士。教练应持续进修,以汲取有关工作所需的科学和专业知识。教练应恰当地应用科学、专业、技术和行政资源。
B:良好品格
执行教练工作时,教练务必秉持良好品格,须诚实、公正并尊重他人。阐述或报告个人资历、服务和训练方法时,不可提供虚假、误导或具欺诈成份的资料。教练必须留意本身的信念、价值观、需要和局限,以及这些因素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可行的话,教练应尝试让相关人士知悉教练本身的角色,并因应本身的角色恰当地处事。
C:专业责任
教练应秉持专业品德,了解本身的专业角色和责任,就本身的行为适当承担责任,并因应不同运动员的需要采用各种方法。教练应以运动员的福祉为依归,与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商讨、参考相关意见和共同合作。虽然教练的道德水平和行为属个人事宜,然而,教练的行为不能影响到他们的专业责任或减低公众对教练专业或教练的信任。教练应留心其他教练的专业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需要,应与其他教练商讨,避免出现违反业行为的情况。
D:尊重与尊严
教练尊重所有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尊严和价值,并需留意文化、个人和角色上的差异,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家庭岗位、社会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工作时,教练应致力消除任何因上述因素而产生的偏见,及不可在知情下参与或容许不公正的歧视情况发生。
E:关注他人福祉
教练应专业地致力为工作上有关联人士谋求福祉。进行专业活动时,教练应兼顾运动员和其他参与者的福祉和权利。遇上教练责任与上述关注事项出现分歧,教练应尝试解决分歧,以负责任的态度避免或减低可能产生的伤害。教练应时刻留心本身与他人的权力差异,不会在维持或结束专业关系时剥削或误导别人。
乙、道德操守标准
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乃建基於以下五个大家同意及必须遵守的道德操守标准范畴。虽然个人行为及私人活动未必跟教练职责有很大关连,但教练应谨记本身是运动员的榜样,任何被认定为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活动,均会影响整个教学环境。
1. 一般标准
以下「一般标准」应用於所有教练的专业活动。
1.1 能力范围(原则 A)
- 教练必须根据所接受的教育、培训或合适的专业经验,提供属於能力范围以内的服务。
- 教练必须先行接受具备相关能力人士所提供的相关课程或研究、训练及/或谘询后,方可提供新的训练方法。
- 在某些仍在发展中的范畴,培训准则仍未确立,教练需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作质素,并避免运动员及其他参与者受伤害。
1.2 保持专业水准(原则 A)
就本身的体育范畴,教练必须留意现有技术发展和专业资料,并致力保持提高本身的技术水平。
1.3 专业判断的基础(原则 A)
作出专业判断或参与专业活动时,教练应根据科研和专业的知识作出决定。
1.4 解述训练服务内容和结果(原则 B、C)
为个人、团体或机构提供教练服务时,教练解说时必须采用受众易於解的语言。提供服务前给予适当资料,让受众了解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后讲解结果,作出总结。
1.5 尊重他人(原则 B、D、E)
教练应尊重其他与自己有不同价值观、态度和意见的人士。然而,教练是运动员的导师,应理解就运动员的发展来说,向他们灌输有关专业操守的价值观和态度,十分重要。
1.6 防止歧视(原则 B、C、D、E)
- 歧视属法律用语,指基於某人某项受法例保障不得予以歧视的个人特点而给予较差待遇。歧视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根据香港法例,歧视个案包括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包括婚姻及怀孕状况)及种族歧视。
- 直接歧视指某人基於其性别、家庭岗位、种族及/或残疾状况,而受到比另一人较差的待遇。
- 间接歧视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份理由需要加上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某个性别、家庭岗位、种族及/或残疾状况的人士不利。
- 教练不得涉及任何歧视行为,无论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该等歧视行为包括因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婚姻状况及家庭岗位,或社会经济状况而作出的歧视行为。
1.7 防止性骚扰(原则 B、C、D、E)
-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指受害人或旁观者视为具侵犯性、侮辱或威吓的不受欢迎而与性相关的行为。性骚扰可以是多次持续或涉及多个范畴的行为,或是单一次重大或严重的行为。按法律所订,性骚扰可分为两类:
- 滥用职权-指向对方要求性服务,让对方获得资源、升迁、获挑选入围等。
- 敌意环境-指不受欢迎而与性相关的行为(肢体上、语言或非语言),令周遭环境变得具威吓性、敌意或侵犯性。
- 教练不得对任何个人或团体作出性骚扰。
- 教练应尊重所有涉及性骚扰投诉的有关人士。
- 教练不得因运动员涉及性骚扰投诉,而剥夺其训练。
1.8 防止其他形式的骚扰(原则 B、C、D、E)
- 教练不得因个人的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家庭岗位和社会经济状况,向工作上有关联人士作出骚扰、贬低或不敬的行为。
- 进行训练时,教练及运动员之间难免有身体接触;教练应确保这些接触不会被误解或误会为不恰当的接触,并符合有关体育总会就这方面发出的指引。残疾运动员及易受这方面影响人士的需要,尤其须要顾及。
1.9 避免伤害他人(原则 A、C、E)
- 教练的首要责任,是确保训练环境的安全。
- 教练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伤害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对於可预见和难以避免的伤害,应尽量减低所带来的影响。
1.10 优先考虑儿童福利(原则 A、C、E)
- 体院有责任保护所有在其精英培训系统中受训的儿童(18岁以下的青年人)。所有儿童均享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残疾儿童及特别需予保护的儿童,其需要亦须获得照顾。
- 体院明白虐待儿童是各个社会均存在的问题,而在体院受训的儿童亦可能在家中、学校或进行体育活动时遭受虐待。体育运动提供一个安全环境,让受虐儿童重建自尊和自信。在受虐儿童的康复过程中,体育运动担当极其重要的角色。
- 教练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在体院受训儿童的心理及人身安全。
- 按体院保护儿童政策(CPP),教练如发现任何可能伤害儿童的不当措施或怀疑失当行为,应直接向院长报告。
1.11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B、C、E)
教练的专业判断及行动可影响别人,因此,他们必须保持警觉,避免个人、财政、社会、机构、政治等因素,引致错误地运用本身的影响力。
1.12 避免滥用职权(原则B、C、E)
- 公职人员获公众信任,并获授以种种权力履行职务。与此同时,公众期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和酌情权时,保持忠诚正直、廉洁无私, 并维护公众利益。公职人员切勿以个人利益凌驾公众利益。
- 有鉴於此,教练应秉公行事,切勿利用公职谋取私利或优待与其有联系的机构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其公职、职衔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权力,意图胁迫或诱使他人,包括下属人员,提供任何利益。 教练不应利用其公职或职衔,而令人有理由相信其个人或其他人的行为或活动是得到体院的批准或赞同。
1.13 避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原则 B、C、E)
- 教练如以公职身分作出失当行为,有可能触犯普通法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元素如下:
- 公职人员;
-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 有关的失当行为必须是故意作出而并非无心之失,意指有关的公职人员明知自己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或是故意罔顾其行为有违法之嫌。公职人员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 简而言之,该罪行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滥用他以公职身分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可行使的权力、酌情权或职责而作出的失当行为。此外,公职人员的失当行为即使并不涉及受贿,又或他最终没有获得任何金钱利益,亦可能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1.14 个人资料私隐(原则 B、C、E)
教练应采取合理措施,根据体院保护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保障员工、运动员及其他服务使用者的个人资料。
1.15 保密资料(原则 B、C)
- 教练不得在未经授权下披露体院的任何机密或专有资料,或滥用任何体院资料(例如利用资料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
- 有权接触或负责掌管该等资料的教练须时刻确保资料安全,防止资料被滥用、在未经授权下披露资料或不当使用资料。
- 教练离职体院后须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不得使用其在位时取得的任何机密或专有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获益。
1.16 避免多重关系(原则 B、C、E)
- 如果教练与运动员或其父母/监护人另行建立个人、专业、财政或其他形式的关系或责任,而这种关系或会影响教练的客观性,又或妨碍教练有效地履行职务,或对运动员带来伤害或剥削,则教练应避免答应或建立这种关系或责任。
- 如果教练发现由於不能预见的因素,一段可能引致伤害的多重关系已经建立,教练必须以受影响人士的利益为依归,尽力遵照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所订,妥善处理。
- 如被要求担当或会引致冲突的角色,教练必须适当地厘清及调整自己的角色,又或退出有关角色。
1.17 避免具剥削成份的关系(原则 B、C、E)
- 教练不得剥削运动员及/或由自己督导、评核或有权调控的其他人士。
- 教练不得与运动员及/或由自己督导、评核或间接有权调控的其他人士建立性/爱情关系,因为此类关系或会影响教练的判断,或引致剥削的情况,并会在队员间产生不公平的感觉(见第2.3条)。
1.18 下放权力及督导下属(原则 A、B、C、E)
- 教练向所督导的人员及助理下放权责时,必须考虑下属所接受的教育、培训或经验,并合理预期有关人士具有所需能力,独立或在某程度的督导下,有效承担职责,完成任务。
- 教练为所督导的职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同时采取合理措施,让有关人士负责任地、称职又合乎指引下完成工作。
1.19 向媒体发放讯息(原则 A、B、C)
教练若透过公开授课、示范、电台、电视或网上节目、现场或预录制作、印刷或网上文章、邮递材料或其他媒体提供意见或评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有关内容及表达方式合乎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
1.20 使用体院的资产和资源(原则 B、C)
负责或有权取用机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资料和知识产权)的教练,只可将资产用於机构业务,并应恪守节俭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善用机构资产和资源,包括金钱、财物、货品或服务。教练严禁挪用机构财物或用以谋取私利,否则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盗窃罪条例》。
2. 培训运动员
2.1 厘订合作关系(原则 A、B、C)
- 教练应尽早与运动员商讨并知会运动员相关的训练事项,例如训练性质和内容、运动员的目标和期望、监察表现的机制,以及所有其他与训练有关的事宜。
- 教练应尽力回答运动员提出的问题,避免有关於训练上的误解,并应采用运动员能理解的方法,以口头及/或书面提供有关资料。
2.2 与运动员厘清关系界线(原则 A、B、C、D、E)
在精英运动训练系统当中,运动员是各种关系核心所在,目的在於协助他们发挥体育潜能。在情绪高涨的竞技体育环境下,这些关系需有关人士很多时间共同建立。教练的角色关乎与运动员之间的信任、领导和权威。与运动员保持合乎道德和专业要求的关系界线,责任完全在於教练。因此,所有教练必须留心自己的专业角色和责任,同时与运动员保持适当的关系界线。
- 教练不得与现役运动员涉及性/爱情关系。
- 由於与前运动员涉及亲密性关系会动摇公众对教练专业的信任,故教练也不应与前运动员发生亲密性关系。
2.3 训练内容准确并客观(原则 A、B、C、D、E)
- 训练时,教练应提供准确资料,并保持客观。
- 训练时,教练应了解到自己对运动员可行使的权力,因此,教练应避免任何贬低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
2.4 评核运动员的表现(原则 A、B、C)
- 教练应建立一套评核运动员表现的适当程序。
- 教练应定期与运动员会晤,评估达成目标的进度,并就如何继续改善提出建议。
- 教练应根据运动员在既定相关计划中的表现,评核运动员。
2.5 谘询及转介(原则 B、C)
教练应知道本身有其限制,故当主动与其他教练谘询交流,确保不会局限运动员的发展。教练愿意因应其专业上认为恰当的情况而作出转介,以利运动员的发展
2.6 履行承诺(原则 B)
教练应采取一切措施,履行对运动员所作的承诺。
2.7 挑选队员(原则 A、B、C)
教练用以推荐获甄选队员的评估、建议、报告和评核论点,均须有专业判断以及足以恰当并实质地支持其建议的资料和技术,作为依据。
2.8 无禁药体育(原则 B、C、E)
教练不应容许运动员服用消闲性药物或提升表现的违禁药物,并应支持运动员不沾禁药。
2.9 喝酒和吸烟(原则 C、E)
- 教练应劝谕运动员在竞技场内或祝捷场合不要喝酒和吸烟,同时禁止青少年青运动员喝酒。
- 教练不可於培训期间吸烟或喝酒。
- 教练不可在运动员面前吸烟或喝酒。
- 教练应禁止体院奖学金运动员吸烟或使用任何非法药物,并常加监察,确保运动员遵守规定。
3. 培训和督导教练
3.1 设计教练培训/专业发展计划(原则 A、B、C)
负责为其他教练设计培训/专业发展计划的教练,必须确保计划设计完善,提供正确的专业教练培训,并能符合认证或其他目标所订要求。
3.2 教练培训/专业发展计划内容(原则 A、B、C)
a) 负责为其他教练设计培训/专业发展计划的教练,必须确保计划设计完善,提供正确的专业教练培训,并能符合认证或其他目标所订要求。
b) 教练必须确保准确陈述培训/专业发展计划资料,不会误导。
4. 解决违反专业守则的方法
4.1 熟读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原则 A、B、C)
教练应熟读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以及在工作时的应用方法。遇上违反守则的指控时,教练不得以不认识或不理解任何一条守则,作为辩护理由。
4.2 面对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原则 B、C)
遇上不肯定是否违反体院教练专业道德守则的特殊情况或行为,教练可徵询其他熟悉守则的教练、体育总会、体院管理层或其他相关机构,寻求正确答案。
4.3 专业守则与机构要求不符(原则 B、C)
若教练为另一所机构服务,而该机构的要求与体院教练专业守则有所冲突,教练应与双方厘清冲突的性质,并谋求尽量符合体院教练专业守则的解决方案。
4.4 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非正式解决方法(原则 B、C、E)
若教练相信另一教练违反了专业道德守则,但并未干犯任何运动员的权利及/或安全,教练可尝试以同僚协作方式提醒相关教练,循非正式方法解决问题。
4.5 举报违反专业道德守则(原则 B、C、E)
若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非常明显,却不适宜以4.4段所述的非正式方法解决,又或没法以上述方法妥善处理,教练可以书面向体院管理层正式汇报。
4.6 以合作态度协助有关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调查(原则 B、C、E)
体院或体育总会进行与专业道德守则相关的调查、程序及提出结案要求时,教练予合作。采取不合作态度即违反专业道德守则。
4.7 不当的投诉(原则 B、C、D、E)
教练不应轻率提出旨在伤害当事人而非捍卫公众利益的违反专业道德守则投诉,亦不应鼓励他人提出此等投诉。
5. 处理违反专业守则的程序(原则 C)
教练应该明白体院教练专业道德操守则由体院负责执行,任何教练违反守则,体院有权按纪律行动/上诉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如上述中文版本因翻译而有所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