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体育学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
甲、原则
- 虽然员工的道德水平和行为属个人事宜,然而,员工的行为不应影响到体院的形象。
- 以下五项原则,乃制订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共同理念的框架。所有体院员工均须遵守该等原则,并致力在其专业岗位上予以实践。
- 根据《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的涵盖对象,亦包括其他工作场所使用者,例如实习人员和义工。
A:专业能力
员工必须在其专业范围内维持高水平表现。
B:良好品格
员工务必秉持良好品格,须诚实、公正并尊重他人,包括同僚、运动员、访客及持份者等。
C:专业责任
员工应秉持专业品德,了解本身的责任。员工应以为体院的教练及运动员提供专业服务的福祉为依归;并与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商讨、參考相关意見和共同合作。如有需要,应与其他同僚商讨,避免出现违反专业操守的情况。
D:尊重与尊严
员工尊重所有同僚的基本权利、尊严和价值,并需留意文化、个人和角色上的差异,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家庭岗位、社会经济状况等各方面。 员工不可在知情下参与或容许不公正的歧视情况发生。
E:关注他人福祉
员工应专业地致力为工作上有关联人士谋求福祉。工作时,员工应兼顾运动员和其他持份者的福祉和权利。
乙、道德操守标准
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乃建基於以下五个大家同意及必须遵守的道德操守标准范畴。虽然个人行为及私人活动未必跟其职责有很大关连,但体院是服务年青人为主的机构,所以员工应谨记在执勤时,应该时刻保持专业操守。
1. 一般标准
以下「一般标准」应用於所有员工的专业活动。
1.1 保持专业水准(原则 A)
就本身的职责范畴,有关员工必须留意现有技术发展和专业资讯,并致力保持及提高本身的技术水平。
1.2 专业判断的基础(原则 A)
作出专业判断或参与专业活动时,有关员工应根据科学和专业的知识作出决定。
1.3 解述专业服务内容和结果(原则 B、C)
为个人、团体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时,员工解说时必须采用受众易於理解的语言。提供服务前给予适当资料,让受众了解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后讲解结果,作出总结。
1.4 尊重他人(原则 B、D、E)
员工应尊重其他与自己有不同价值观、态度和意见的人士。然而,员工应理解就运动员的发展来说,向他们灌输有关专业操守的价值观和态度,十分重要。
1.5 防止歧视(原则 B、C、D、E)
- 歧视属法律用语,指基於某人某项受法例保障不得予以歧视的个人特点而给予较差待遇。歧视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 根据香港法例,歧视个案包括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包括婚姻及怀孕状况及种族歧视。
- 直接歧视指某人基於其性别、家庭岗位、种族及/或残疾状况,而受到比另一人较差的待遇。
- 间接歧视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份理由需要加上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某个性别、家庭岗位、种族及/或残疾状况的人士不利。
- 员工不得涉及任何歧视行为,无论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该等歧视行为包括因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婚姻状况及家庭岗位,或社会经济状况而作出的歧视行为。
1.6 防止性骚扰(原则 B、C、D、E)
-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指受害人或旁观者视为具侵犯性、侮辱或威吓的不受欢迎而与性相关的行为。性骚扰可以是多次持续或涉及多个范畴的行为,或是单一次重大或严重的行为。 按法律所订,性骚扰可分为两类:
- 滥用职权指向对方要求性服务 , 让 对方获得资源、升迁、获挑选入围等。
- 敌意环境指不受欢迎而与性相关的行为(肢体上、语言或非语言),令周遭环境变得具威吓性、敌意或侵犯性。
- 员工不得对任何个人或团体作出性骚扰。
- 员工应尊重所有涉及性骚扰投诉的有关人士。
- 员工不得因运动员涉及性骚扰投诉,而剥夺其训练。
1.7 防止其他形式的骚扰(原则B、C、D、E)
- 员工不得因个人的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国家、宗教、性取向、残障、语言、家庭岗位和社会经济状况,向工作上有关联人士作出骚扰、贬低或不敬的行为。
- 提供专业服务时,员工及运动员之间难免有身体接触;员工应确保这些接触不会被误解或误会为不恰当的接触,并符合有关的专业指引。残疾运动员及易受这方面影响人士的需要,尤其须要顾及。
1.8 避免伤害他人(原则 A、C、E)
- 员工的首要责任,是确保训练环境的安全。
- 员工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伤害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对於可预见和难以避免的伤害,应尽量减低所带来的影响。
1.9 优先考虑儿童福利(原则 A、C、E)
- 体院有责任保护所有在其精英培训系统中受训的儿童(18岁以下的青年人)。所有儿童均享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残疾儿童及特别需予保护的儿童,其需要亦须获得照顾。
- 体院明白虐待儿童是各个社会均存在的问题,而在体院受训的儿童亦可能在家中、学校或进行体育活动时遭受虐待。体育运动提供一个安全环境,让受虐儿童重建自尊和自信。在受虐儿童的康复过程中,体育运动担当极其重要的角色。
- 员工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在体院受训儿童的心理及人身安全。
- 按体院保护儿童政策,员工如发现任何可能伤害儿童的不当措施或怀疑失当行为,应直接向院长报告。
1.10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B、C、E)
员工的专业判断及行动可影响别人,因此,他们必须保持警觉,避免个人、财政、社会、机构、政治等因素,引致错误地运用本身的影响力。
1.11 避免滥用职权(原则 B、C、E)
- 公职人员获公众信任,并获授以种种权力履行职务。与此同时,公众期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和酌情权时,保持忠诚正直、廉洁无私,并维护公众利益。公职人员切勿以个人利益凌驾公众利益。
- 有鉴於此,员工应秉公行事,切勿利用公职谋取私利或优待与其有联系的机构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其公职、职衔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权力,意图胁迫或诱使他人,包括下属,提供任何利益。 员工不应利用其公职或职衔,而令人有理由相信其个人或其他人的行为或活动是得到体院的批准或赞同。
1.12 避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原则 B、C、E)
- 员工如以公职身分作出失当行为,有可能触犯普通法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元素如下:
- 公职人员;
-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 有关的失当行为必须是故意作出而并非无心之失,意指有关的公职人员明知自己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或是故意罔顾其行为有违法之嫌。公职人员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 简而言之,该罪行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滥用他以公职身分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可行使的权力、酌情权或职责而作出的失当行为。此外,公职人员的失当行为即使并不涉及受贿,又或他最终没有获得任何金钱利益,亦可能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1.13 个人资料私隐(原则 B、C、E)
员工应采取合理措施,根据体院保护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保障员工、运动员及其他服务使用者的个人资料。
1.14 保密资料(原则 B、C)
- 员工不得在未经授权下披露体院的任何机密或专有资料,或滥用任何体院资料(例如利用资料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
- 有权接触或负责掌管该等资料的员工须时刻确保资料安全,防止资料被滥用、在未经授权下披露资料或不当使用资料。
- 员工离职体院后须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不得使用其在位时取得的任何机密或专有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获益。
1.15 避免多重关系(原则 B、C、E)
- 如果员工与运动员或其父母/监护人另行建立个人、专业、财政或其他形式的关系或责任,而这种关系或会影响员工的客观性,又或妨碍员工有效地履行职务,或对运动员带来伤害或剥削,又或对体院的形象有负面的影响,则员工应避免答应或建立这种关系或责任。
- 如果员工发现由於不能预见的因素,一段可能引致伤害的多重关系已经建立,员工必须以受影响人士的利益为依归,尽力遵照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所订,妥善处理。
1.16 向媒体发放讯息(原则 A、B、C)
员工若透过公开授课、示范、电台、电视或网上节目、现场或预录制作、印刷或网上文章、邮递材料或其他媒体提供意见或评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确保有关内容及表达方式合乎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
1.17 使用体院的资产和资源(原则 B、C)
负责或有权取用机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资料和知识产权)的员工,只可将资产用於机构业务,并应恪守节俭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善用机构资产和资源,包括金钱、财物、货品或服务。员工严禁挪用机构财物或用以谋取私利,否则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2. 支援运动员
2.1 厘订合作关系(原则 A、B、C)
- 员工应尽早与运动员商讨并知会运动员相关的专业服务事项,例如服务性质和内容、运动员的目标和期望,以及所预期的结果。
- 员工应尽力回答运动员提出的问题,避免有关於专业服务上的误解,并应采用运动员能理解的方法,以口头及/或书面提供有关资料。
2.2 与运动员厘清关系界线(原则 A、B、C、D、E)
- 在精英运动训练系统当中,运动员是各种关系核心所在,目的在於协助他们发挥体育潜能。在情绪高涨的竞技体育环境下,这些关系需有关人士很多时间共同建立。负责提供支援的员工的角色关乎与运动员之间的信任。与运动员保持合乎道德和专业要求的关系界线,责任完全在於员工。因此,所有员工必须留心自己的专业角色和责任,同时与运动员保持适当的关系界线。
- 员工不得与现役运动员涉及性/爱情关系。
2.3 支援服务准确并客观(原则 A、B、C、D、E)
为教练及运动员提供的支援服务时,员工应提供准确资料,并保持客观。
2.4 徵询专业意见(原则 B、C)
员工应知道本身的专业范畴,故当主动徵询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为教练及运动员提供最佳及最正确的资讯。
3. 解决违反专业操守的方法
3.1 熟读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原则 A、B、C)
员工应熟读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及在工作时的应用方法。遇上违反操守的指控时,员工不得以不认识或不理解任何一条守则,作为辩护理由。
3.2 面对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原则 B、C)
遇上不肯定是否违反体院员工专业道德守则的特殊情况或行为,员工可徵询其他熟悉守则的同僚、体院管理层或其他相关机构,寻求正确答案。
3.3 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非正式解决方法(原则 B、C、E)
若员工相信另一同僚违反了专业道德守则,但并未干犯任何运动员的权利及/或安全,员工可尝试以同僚协作方式提醒相关员工,循非正式方法解决问题。
3.4 举报违反专业道德守则(原则 B、C、E)
若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非常明显,却不适宜以3.3段所述的非正式方法解决,又或没法以上述方法妥善处理,员工可以书面向体院管理层正式汇报。
3.5 以合作态度协助有关违反专业道德守则的调查(原则 B、C、E)
体院进行与专业道德守则相关的调查、程序及提出结案要求时,员工应予以合作。采取不合作态度即违反专业道德守则。
3.6 不当的投诉(原则 B、C、D、E)
员工不应轻率提出旨在伤害当事人而非捍卫公众利益的专业道德守则投诉,亦不应鼓励他人提出此等投诉。
4. 处理违反专业操守的程序(原则 C)
员工应该明白体院员工专业道德操守则由体院负责执行,任何员工违反守则,体院有权按纪律行动/上诉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如上述中文版本因翻译而有所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